平顶山市制定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11   浏览次数:

   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提升家暴接警实效,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平顶山市妇联与市公安局联合下发平妇字【2018】25号文件,制定《平顶山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

   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结合公安机关执法实际,注重教育和预防,坚持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加害人作出的书面劝诫、教育。家暴情节特别轻微的、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依照本办法作出告诫。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求助后,事件发生地公安派出所应立即调派警力到达现场,并立即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控制家庭暴力加害人,维护现场秩序;受害人需要立即就医的,应积极协助联系医院组织救治,根据需要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市福利机构进行临时庇护,同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伤情固定;及时询问当事人和现场目击证人,并使用录音、录像、摄像等方式固定其他证据;依法查明事实后,对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处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办案民警应当及时收集能够证明加害人对受害人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的相关证据,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制作《家庭暴力告诫书》并送达。《家庭暴力告诫书》一式四份,一份交加害人,一份交受害人,一份附卷,一份抄送村(居)民委员会。《家庭暴力告诫书》向加害人当场宣告后,经加害人在家庭暴力告诫书上签名、捺印,即视为当场送达。加害人拒绝签收《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公安机关可以邀请当地妇联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代表作为见证人,说明情况,由民警、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告诫书留置于加害处,即视为送达。 加害人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妇联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认真做好家庭暴力投诉的调解和处理工作,及时与受害人进行联络并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市妇联权益部)